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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昆明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培训报名入口
来源:云南考证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4-02-02 17:04 463次阅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一、考证类别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证要求
(一)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证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
9、重氮化工艺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
16、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17、电石生产工艺作业:
18、偶氮化工艺作业:
19、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20、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
为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新员工、继续教育员工,班组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生产厂长经理、仓库保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线员工(危化品操作工)、危化品采购人员等。
一、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1.劳动保护权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进入工作面前,职工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的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6.职业健康防治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停止作业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9.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职工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职工要服从安全检察机关监察管理;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并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
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参加抢救事故,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在工作中,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要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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