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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消防行业培训: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工作概述
来源:云南考证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3-12-19 11:18 434次阅读
一、消防的定义
消防是预防火灾和扑救、消灭火灾的简称,是人类在同火灾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司防火和灭火、具有社会安全保障性质的工作。
消防曾泛指消灭与预防火灾、水灾等灾害,后来,“消防”一词逐渐演变为专指同火灾做斗争,称为“消防火灾”,并省略火灾二字,简称“消防”。
二、消防工作的方针
2019年4月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我国消防工作作了科学全面的总结,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个方针是由原来的“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演变而来的,其继承了原方针的基本精神,更加准确和科学地表达了“防”和“消”的关系,体现了对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辩证关系,正确地反映出同火灾做斗争的客观规律。这是我国人民长期同火灾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全面地反映了消防工作的客观要求。
1.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立足于防,动员、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贯彻各项防火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分级防火责任制,开展群防群治,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从以往发生的火灾案例分析,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火灾损失是可以降低到最小限度的,只要在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管理上到位、物质上保障,就可以从根本上取得同火灾做斗争的主动权。
2.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做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保障有力。防消结合要求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以及各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技术装备,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的灭火能力。尤其要与时俱进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思想上、组织上、技术上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消”是弥补“防”的不足,这是达到一个目的的两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并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才能有效地同火灾做斗争。
三、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工作的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消防工作中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是国家消防立法和各个管理主体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对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的消防工作责任。
1.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向各级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同时,《消防法》也对地方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2.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管理某个领域的公共事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是代表政府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但是消防安全涉及面广,仅靠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是不够的,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3.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每个单位只有自觉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自我防范,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火灾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4.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防范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如果每个公民都具有消防安全意识和基本的消防知识、技能,形成“人人都是消防工作者”的局面,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就会得到有效保证。公民参与体现在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防火还是灭火,无论是公共消防管理还是单位内部消防管理,都必须体现公民参与。贯彻公民参与原则,一是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防火知识、灭火和逃生技能;二是完善政府消防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利益、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事项进行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三是制定、修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四是国家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对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的公民,尤其是对于因参加灭火个人的利益或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奖励或补偿。